不明原因發熱

廣義的不明原因發熱,概念上是指所有因不明原因而有發熱症狀的患者,在臨床上的概念,進一步採用了發熱的狹義概念:發熱持續3周以上,體溫在38.5度以上,經過詳細詢問病史、身體檢查和常規的實驗室檢查後,仍無法確認發熱原因者,即為不明原因發熱。

1961年時,西方的醫學專家Petersdorf與 Beeson給予不明原因發熱定義:首先體溫要高於38.3°C,症狀要持續三週以上,且西醫檢查必須查不出原因來,才可算上診斷此病的條件。但後來,只要是查不出原因,就先以不明原因發熱為診斷,待查出病因後再改診斷。

有許多疾病可導致發熱,如感染(組織膿瘍、心內膜炎、結核病、泌尿道感染等);腫瘤(如淋巴癌、白血病等);結締組織疾病(如類風濕疾病、紅斑狼瘡),還有如酒精性肝炎等,只要是身體組織的發炎,都可能是導致身體發熱的原因。

有不明原因發熱的狀況發生後,應更仔細觀察並詳細檢查,以釐清病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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